我们应该如何决定一篇SCI作者的名单呢?
国际医学期刊编辑委员会(ICMJE)规定作者身份的标准为:
(1) 参与研究的构思、设计或获得数据,以及对数据的分析和解释;
(2) 撰写论文或参与重要内容的修改;
(3) 同意最后修改稿的公开发表。
在“生物医学期刊投稿的统一要求”中, ICMJE强调“每个作者要充分参与研究工作,并对某部分内容公开负责”,“作者对内容的完整性从科研开始到论文的发表负责”。
对于那些不够署名条件,但对研究成果确有贡献者,可采用在“致谢”(Acknowledgements)或“脚注”中表示感谢的方法。不能列为作者,但可作为致谢的对象通常包括: 协助研究的实验人员或直接参与临床观察的护理人员; 提出过指导性意见的人员; 对研究工作提供方便(仪器、检查等) 的机构或人员; 资金资助项目或类别(但不宜列出得到资助的经费数量); 在论文撰写过程中提出建议、给予审阅和提供其他帮助的人员(但不宜发表对审稿人和编辑的过分热情的感谢)。
如果违反科学道德随意“搭车”署名或遗漏应该署名的作者、或擅自将知名人士署为作者之一以提高论文声誉和影响等行为都可能造成对署名权的侵犯。近年来,因揭露论文造假或欺诈行为而发现的“搭车”署名的案例不胜枚举,国际知名期刊Nature曾在其评述性文章中对这类现象进行抨击,并指出“很少有人反对研究人员应该对其所署名的论文负责。
毫无疑问,那些在与自己无关的论文中挂名的位高权重者正在滥用这种信念。时常有些知名的科学家在后来被发现有严重错误或欺诈行为的论文中不负责任地署名,其中有些人罪有应得地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通讯作者(Corresponding author)通常是实际统筹处理投稿和承担答复审稿意见等工作的主导者,也常是稿件所涉及研究工作的负责人。通讯作者的姓名多位列作者名单的最后(使用符号来标识说明是Corresponding author),但其贡献不亚于论文的第一作者。对于欧洲某些按姓名字序排列作者署名的期刊来说,通讯作者的标识就显得更为重要。
为确保作者署名及其排序的科学、合理,JAMA(Journal of the 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美国医学会杂志) 从2001年开始要求合著论文的每位作者填写“贡献单”(contributions)并亲笔签名,以说明自己做了哪些实质性的贡献(substantial contributions)。
需要强调的是,作者的署名不仅仅意味着荣誉和利益,同时也表明了责任,即: 参与署名的所有人都有义务对所发表研究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负责。论文的执笔人或主要作者应尽可能地谢绝上司、同事或朋友的“搭车”署名,以免淡化自己的贡献; 另一方面,也绝不可以遗漏应该署名的作者或擅自将与论文不相干的人署为作者,以免对他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1.作者的确定:论文作者必须是直接参与论文选题、设计、研究、资料分析与解释的全部或部分主要工作,或撰写论文关键内容,能对论文内容负责并能进行答辩者。只参加过局部工作或某项实验,或为论文提供部分指导及协助者,不能列为作者,可在文末致谢。作者姓名不分单位、职务,一律按对本文贡献大小,依次排列在文题之下。第一作者是论文的主要责任者。
2.综合类文章的作者:综合类文章的作者系整理、执笔、综合者,除文献综述的作者写法与论文相同外,其余论文的作者姓名一般放在文末,并加括号,如(李××整理)。
3.论文指导者:论文指导者系指自始至终对本文的研究工作进行指导者,如硕士或博士研究生的导师等,可列为第二作者或最后作者。
4.集体作者:集体作者只应在该项工作由某一单位主持,集体创作,且人员较多,难以区分主次的情况下使用,如×××协作组,但须在文末标明论文执笔者或资料整理者。
5.外籍作者:外籍人员可以是第一作者,也可以是第二或其次的作者。归国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与外籍同事共同进行的,或在导师指导下完成的,根据科研项目所写成的论文,以及在国外收集资料和数据,归国以后独立撰写完成的论文,可按实际情况由归国人员作为第一作者,而外籍人员作为第二或其次的作者。外籍作者的责任和权力与国内作者相同,但投稿时应附外籍作者的授权书,即同意对论文负责。外籍作者作者单位:100710北京,中华医学会杂志社姓名的书写方法,应按照其本国的惯例。
6.作者排序的确定与数量:作者的排列顺序由论文的第一作者负责,并应征得所有作者的认可,力求准确、公正。一经发稿,一般不允许再作改动。但如作者姓名有误,则必须改正。对作者数量不作硬性规定,但一般不宜过多,以6位以内为合适。
7.作者姓名的书写:作者姓名的书写应准确,切忌字迹潦草,不可将姓名写错或用不正规的写法,如将姓萧、傅、侯”任意写为“肖、付、候”等,应以本人正式档案为准。